蘇州市建設局文件
蘇建質[2003]6號
關于蘇州市貫徹執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的通知
各市、區建設局、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蘇州高新區建設管理局:
為預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根據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以下簡稱《規范》)的規定及省建設廳有關文件的要求,自2003年3月1日起,我市新開工建設的民用建筑工程,必須進行室內環境的檢測,其檢測資料作為竣工驗收的必備條件。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檢測機構從事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檢測,必須取得省建設廳核發的資質,通過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檢測業務。從事室內環境檢測的人員,必須經過省廳委托單位的崗前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證后,方可從事檢測工作。蘇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常熟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昆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等三家檢測機構已取得室內環境檢測資質,可以開展檢測工作。
二、凡我市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都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工程建設檢測單位對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其檢測資料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必備資料。檢測內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室內氡、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含量,其中以下項目必須檢測: 1、工程開工前對建筑場地土壤中氡濃度的測定; 2、住宅毛坯房及其他毛坯房,須對空氣中氡濃度進行檢測; 3、裝修裝飾工程,包括舊房改造裝修,須檢測氡、甲醛、氨、苯和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土壤中的氡濃度檢測應以間距10m作網格,各網格點為測試點,布點數不少于16個,且應覆蓋基礎工程范圍;毛坯房及裝修裝飾工程抽檢數量不少于5%,且不得少于3間,房間總數少于3間的,應全數檢測;房間使用面積小于50平方米時,設1個檢測點,50-100平方米時,設2個檢測點,大于100平方米時,設3-5個檢測點。同時,住宅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指標還應符合《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GB50327?D2001)。檢測結果不符合《規范》規定,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住戶購房后對其住宅進行裝修,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室內環境質量檢測。
三、施工、監理單位要把好原材料的進場關,加強事前預控。應根據規范規定對建筑材料環境指標、放射性指標、有害物質含量指標進行檢測。嚴禁沒有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和合格證或進場復試不合格的材料在工程上應用。
四、檢測單位在進行室內環境檢測時,一旦發現有不合格的工程,須立即告知項目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發現家庭裝飾室內環境檢測不合格時,應立即告知蘇州市裝飾裝修行業協會。
五、各工程質量監督站須將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作為工程質量監督的必備內容之一,建設單位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報告,凡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通過竣工驗收。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根據有關檢測報告,對工程室內環境質量作明確的結論性意見。備案機關發現工程室內環境質量不符合規定,不得通過竣工備案。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抄報:省建設廳、蘇州市政府抄送:蘇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蘇州市建筑業協會、蘇州市裝修裝飾行業協會、蘇州市工程監理協會、各有關檢測機構
蘇州市建設局辦公室二00三年二月八日印發